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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

  根据《浙江省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》(甬政发[2005]120号)的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加大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的力度,带动全市新墙材产业发展,提升新墙材产业层次,加快形成我市新墙材主导产品,规范专项资金管理,特制订本暂行办法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  
  一、生产项目的补贴条件和标准
  
  1、符合GB/T11968-1997、GB15762-1995技术性能要求,采用自动重量计量配料、机械切割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,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项目。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0万m3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%给予补贴;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%给予补贴。
  
  2、符合GB8239-1997技术性能要求,年单线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,采用固定式成型机和蒸汽养护的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项目。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%给予补贴;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%给予补贴。
  
  3、符合GB/T15229-2002、JC/T698-1998技术性能要求,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、石膏砌块项目。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%给予补贴;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%给予补贴。
  
  4、符合GB5101-2003、GB13544-?2000或GB13545-2003技术性能要求,年单线生产能力在3000万块标砖以上的烧结页岩砖、烧结粉煤灰砖项目(项目应符合全市新墙材发展总体规划要求,立项前须经市墙办认定同意。多孔砖和空心砖粉煤灰掺量40%以上,粉煤灰掺和量必须自动计量并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)。项目年生产能力在3000万块标砖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%给予补贴;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,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%给予补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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